315消费者权益日,从你的“权”世界路过
2024-03-15 11:19:25          来源:中国消费者协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人民日报 | 编辑:何慧 |         



2024年3月15日

是第42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今年的消费维权年主题为“激发消费活力”

接下来带您了解

这一主题以及“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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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发消费活力”年主题的涵义是各级消协组织要有力有效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法定职责,优化消费环境,让消费者敢消费、愿消费、乐享高品质消费,推动消费从疫后恢复转向持续扩大。具体如下:


一是提升消协组织维权能力,帮消费者解决后顾之忧,让消费者敢消费。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必须坚持人民至上”,“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紧紧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协组织的法定职责,消协组织依法履职是对“人民至上”理念的生动践行。消费涉及日常生活、关系千家万户,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是人民群众在消费领域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新时代消费升级日益加速,消费领域新场景、新业态、新科技不断涌现,与之相伴的是,侵权手段花样翻新,令人防不胜防。消协组织要立足自身职责,创新维权方式,提升维权效能,以更便捷高效的投诉处理、更深入有力的消费监督、更坚决大胆的揭露批评、更有益有效的提示警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助力消除消费痛点堵点难点,遏制不法经营行为,增强消费者购买信心,激发消费活力,释放消费潜能。


二是协同共治优化消费环境,助消费者增强获得感,让消费者愿消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优化消费环境”,“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当前,消费领域还存在预付费商家“跑路”、大数据算法“杀熟”等现象,消费维权政策法律相对滞后,经营者与消费者信息不对称、力量不平衡,“一老一小”消费权益保护仍需加强。消费环境与消费者的消费意愿不相符,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不匹配。消协组织要发挥社会共治平台作用,汇聚社会各方面力量,促进完善消费者保护体制机制,建立健全涵盖立法、行政、司法、社会保护以及消费者自我保护的消费维权治理格局,从政策、制度、法律、标准、舆论等多层次、多领域、全方位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推动维权共建,强化保护共责,实现成果共享,构建消费者友好型消费环境,提升消费者获得感,促进消费活力迸发,为高质量发展筑牢基础。


三是释放消费升级潜能,助力高质量发展,让消费者乐享高品质消费。


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人民幸福安康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最终目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激发有潜能的消费,培育壮大新型消费,大力发展数字消费、绿色消费、健康消费。消协组织要在推动实现经济质的有效提升上下功夫,促进高质量的供需对接,提升消费品质。要大力倡导绿色低碳消费,帮助消费者树立绿色消费观念,推动经营者对标高质量发展要求,提供更多绿色环保的产品和服务。要针对消费领域新场景、新业态、新模式,找准痛点堵点卡点,联合相关部门推动问题解决,加强引导规范,促进新型消费健康发展。要积极向有关部门建言献策,不断优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政策环境,着力构建有助于产品服务提质升级的标准体系。要主动向生产经营者反映消费者需求,助力行业企业优化消费体验,提升消费供给对消费需求的适配性,以高质量供给满足消费者日益升级的美好生活需求,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关于“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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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身边的“315”



关于315消费者权益日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是每年的3月15日,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消费者权益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知法普法 维权有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第1款、第2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消费者维权科普


01
与商家沟通

当消费者买到有问题的商品时,可与商家协商进行解决。

02
拨打六个维权电话

当消费者与商家沟通无果后,可以拨打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电话或315晚会热线电话,也可以登录全国12315平台进行处理。

有关举报电话——消费者申诉热线:12315;价格投诉热线:12358;质量投诉:12365;电信投诉:12300;法律援助:12351。


03
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

我国受理产品质量问题的部门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消费者协会、企业主管部门、商检部门和人民法院。



消费者享有的权利
九大权利

安全保障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知悉真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利。


公平交易权。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依法求偿权。消费者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依法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获得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维护尊严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监督批评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警惕霸王条款




责编:何慧

一审:刘颖瑜

二审:郑玉波

三审:朱志武

来源:中国消费者协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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